教育部部務會議修正高級中學法草案和職業學校法草案,重點是高中職校長如有不適任的事實,且應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後,不受四年任期保障,將依法解任、調職。
教育部認為處理不適任老師淘汰問題,過於緩慢又淪為師師相護,數周前也修正教師法,降低教評會與申評會教師比例,希望藉這種有如外人操刀的方式,加速淘汰不適任老師,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這些針對不適任校長、老師的修法,表面來看是教育部想有所改革,當然也激起一些校長和老師不滿,質問所謂不適任標準何在?其實一位校長或老師適不適任,評鑑的人心中都有一把之尺,透過多元的裁判單位和公平討論,是可以判斷的,但不論如何這些裁判都是「外科手術」。
真正值得全國教育工作者自省的地方是,教育是良知志業,又得在學生和學校樹立道德倫理規範,那自律是老師應有的行為標準,如今竟由教育部在社會壓力下,修法採用他律去約束、淘汰老師,那老師的德育該拿幾分?修法表面上是針對不適任者,但嚴格而論也羞辱了所有老師。
老師在感嘆社會有偏見、不受尊重時,應反躬自省何以如此,教育工作者若能自律自清,不但能使民眾尊師重道,更可解決不適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