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目睹兒 修法可發保護令

陳忠賢 |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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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新增特定家庭成員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將其納入核發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加害者利用電子通訊監控被害者也視為「跟蹤」。草案並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放寬延長聲請的次數限制。

許多目睹家暴的兒少雖然身體未受虐,卻因目睹或聽聞家暴致心靈受創,草案也將俗稱「目睹兒」的目睹或直接聽聞家暴兒少納入保護令範圍,進一步避免暴力的代間擴散。

因現行民事保護令效期最長一年,僅能延長一次,草案延長保護令效期到最長兩年,並放寬得聲請延長保護令次數限制、不限一次,視被害人復原、加害者悔改、輔導成效及法官裁定等而定。

另外,原《家暴法》對「跟蹤」的定義,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等方法持續跟監;草案明確將「利用電子通訊」納入。內政部家防會執行秘書李美珍舉例,由於目前許多人有手機、臉書「打卡」習慣,如果家暴加害人利用這些資訊持續監控、掌握被害人行蹤及活動,就可視為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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