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店舖購物有便沒有利?

李宇政 |200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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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平台從店舖、郵購、電視,發展到網路,愈來愈多元,也出現許多陷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消基會就指出無店舖行銷有六大不利,但也一一教消費者擊破。

郵購、網路購物及電視購物等「無店舖行銷」近來崛起,販賣的產品也日新月異,從飾品、電器到服裝、年菜,甚至無形商品如旅遊行程、瘦身美容課程,消費者不出門即可購天下物。然而,這些看似非常方「便」的交易方式,對消費者來說卻不見得是最有「利」的方式。根據整理,無店舖行銷有以下六大不利:

限制退換貨種類

據消基會調查,有些業者於型錄上載明對消費者較為不利的退換貨限制,如記載需特殊安裝的商品,安裝完成後將無法退換貨;特別標示的商品經拆封或特別量身訂製的商品均不可辦理退貨,這類東西包括電腦軟體、上網優惠、化妝品、食品、耗材等。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無論消費者購買何種商品,都享有法律所保障的權益,且假使消費者尚未將商品拆封或安裝完全,如何檢視是否有瑕疵呢?賣方規定確實太牽強。

要求買家付運費

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的精神,屬於郵購或訪問買賣的交易,當消費者欲退回商品解除契約時,是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的。消基會發現,也有業者要求消費者自行負擔退貨運費。消基會強調,消費者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依法要求業者負擔。

不接受提前清償

有廣告說「採○○信用卡進行分期交易,一經確定,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不接受提前清償。」依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故當契約當事人間另有約定時,則消費者拋棄期限利益即受到該特約的限制。因此,賣方限制消費者提前清償的權益,並無違反消保法或民法的問題。不過以上的前提是,契約內容的字體大小與呈現方式,是否符合消保法中所規定的「顯然可讓消費者清楚注意」,否則消費者仍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濫用「僅供參考」

「圖片僅供參考,商品以實物為準」,這句話大家耳熟能詳,但商家可否在產品或廣告上標明這種字眼呢?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而商品圖片為廣告一部分,故業者應提供與圖片相同之商品。

根據公平會解釋:「按事業在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不得以已於廣告或契約上載明該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而主張免責。」因此,業者不可以「僅供參考」等字眼主張免責。

個人資料外洩

透過型錄以郵購方式訂購商品時,消費者會被要求填寫型錄上所附的訂購單,包括姓名、地址、電話、信用卡卡號(如以信用卡支付價金)等,有些業者也會要求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雖說這些資料在郵購交易中有相當的必要性,例如業者向發卡銀行請墊付款、寄送貨品等,但消費者卻無法得知,是否可能遇到不肖廠商將個人資料外流甚至盜賣。甚至有業者在型錄上,自行附載可使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做為進行促銷活動之用,使用者包括郵購商所委任的第三人,如合作廠商等。

通常型錄上所附加記載的契約內容字體非常小,且密密麻麻擠成一團,消費者很難會注意到該條款的存在,或主張不構成契約內容。
 
因此,消費者有權拒絕業者將個人資料移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以外之其他用途,此舉並不會影響到郵購交易的締約與履行,所以在傳真訂購單時,可加附:「本人不同意貴公司將個人資料移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以外之他用或進行傳遞」的書面聲明,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設定除外條款

另外,有業者在型錄上載明,可保留更改售價的權益且不另行通知。業者在型錄上所呈現的商品態樣、價格等,是吸引消費者購買的一大誘因,這些型錄上所記載的資料,皆屬於廣告,依據消保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因此業者若變更售價或商品之態樣,皆是違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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