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育局在十月的局務會議中修正「國中生獎懲準則」,通過行為嚴重偏差的學生,可由家長帶回家管教,最多兩周的新規定,教育局長吳清基表示,這是在不能體罰學生下,參照歐美國家的懲處方式,而有此暫時剝奪受教權的措施,在家長自管期間,輔導人員、社工會透過家庭訪問或以電話,進行追蹤與了解。
雖然這項家長自教的懲罰規定,在一些國家還有高達停學一學期的重罰,可是教育單位若真正關心導正下一代偏差人格、啟發污染心靈,那就不該輕易移植,應從台灣家庭、家長、學生真正問題的面貌、有無能力自教、到底有無功能,去嚴謹思考此種方式會不會橘逾淮為枳。
因為在台灣有許多問題學生之所以會走偏,畸形教育(包含一些老師、家長)和摧殘心靈的學習大環境,是扭曲教育的一大根源,讓許多人自暴自棄。
所以在實施家長自教前,該檢討學校的輔導體系都完全喪失功能了嗎?這種懲罰若沒有一套嚴格考評制度,會不會變成校方在踢皮球?更重要的是,家長對自行管教有無人力、能力、心力?假如這些問題都存在,那台北市教育局不該急著下學期就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