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日前與反酒駕團體座談時,提出了「預防性羈押」超標酒駕者肇事的構想,並強調「受酒駕傷害者」人權大於「酒駕者」人權的意義;對此,筆者深表認同與肯定,認為這才是人權真正的意涵與價值。
或許有論者憂心此舉可能會導致政府侵犯到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但是卻可能忽略了憲法對於「自由」保障的真諦,其實是「相對保障的」。
事實上,酒駕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本身就是相當危險的舉動,隨時都有可能因為意識與判斷能力不清,或是發酒瘋等緣故,導致交通意外事故的發生,致使其他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難道不應該在遺憾成為事實之前,在可控制的情況下就先預防?
難道身為保障人民安危的政府就不應該基於多數民眾的安危,而針對酒駕者的人身自由預先設下一些限制?
筆者認為僅具二十四小時內暫時限制酒駕者人身自由的「預防性羈押」,相較於保安處分更符合可衡量性、手段必要性,不但在「適法性」上較無爭議,還能夠有效彈性地達到保障所有民眾的人權!劉仲永(南投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