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修法草案 朝除罪化邁進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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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通過醫療法及配套的醫療補償法修法草案,未來醫護只有在故意或開錯刀、給錯藥並致病患死傷,且非屬特殊情況,及需審酌客觀情況,如意外車禍,才得擔負刑責;並盡量導引以民事賠償、基金補償解決。

無法判定是否屬醫療疏失的灰色地帶,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表示,補償法草案明定由衛生署成立補償基金,一年規模約十到十二億元,並明定審定補償原則須於兩個月內完成。

至於配套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則明訂醫療糾紛的強制調解及補償機制,亦即,民眾如遇醫療糾紛須先進入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且屬無法判定責任歸屬、處於灰色地帶的醫療事故,即可申請補償。

草案也明定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需成立關懷小組,由醫院法務、社工等對病患即時說明溝通;病人如要調閱病歷,醫院須兩日內提供。

至於補償基金來源,政府出三成,另外則由醫院、醫護繳納的醫療風險分擔金及菸品捐等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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