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大改變 將修法

 |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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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將有重大改變。行政院已完成「醫療法」修法草案審查,未來醫護只有在故意或是開錯刀、給錯藥等重大疏失、並致病患死傷,且非特殊情況,才可能得擔負刑責;同時將加強醫療糾紛調處機制,儘量導引以民事賠償解決。

行政院長陳日前率閣員聽取衛生署「健全醫療環境現況及因應改進作為」報告,官員轉述,醫師出身的台南市長賴清德,不滿許多醫師因醫療糾紛被起訴或判刑,指不該「把醫師的有罪率弄得跟黑道一樣」,意外讓院會聚焦於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上。

法務部代表解釋,我國並無醫師因醫療糾紛而入監服刑者;並且,從起訴率來看,相較於同法系的德國、日本,台灣醫師起訴率也僅與日本相當,連德國二分之一都不到。

陳揆指出,他已指示衛生署從建立制度著手改善;有關「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目前已有初步結論,請法務部和衛生署考量刑法業務過失的適用性,「因為必須考慮病人身體非正常身體,對過失責任應有不同看法」。

陳也表示,「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正在審查,衛生署應賦法律完整的理論論述,降低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造成的社會成本。

負責審查相關法案的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醫療法」修法草案已審查完畢,將併同醫療糾紛補償法草案送院會審議。

她解釋,除未來將只有因故意或違反醫療應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並致患者死傷者,才可能擔負刑責;更重要的是會加入另一審酌條件,即須判斷當時、當地的客觀狀況,例如突遇大量傷患湧入,或是偏鄉醫療設備不足等。

「醫護不是人人都有十八般武藝,不能強其所難。」她舉例,曾發生有一小醫院急診室同時來了兩名急產產婦,此時醫護不得不做出先後選擇,這就符合草案的精神,「畢竟法律規範仍得合乎人性人情。」

至於醫療糾紛是否採強制協調?羅瑩雪表示,這部分因有違憲疑慮,衛生署已不再堅持;協調後的賠償金額範圍等重點,則尚待進一步討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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