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謬校規正當性何在?

劉瑞玲(南投市/教師) |200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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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窮絕非罪過或過錯,遲交學費絕非家長與學生所願,為什麼寫悔過書?更荒謬絕倫的是家長寫二十遍、學生六十遍,寫悔過書還得罰寫,尤其還要求家長罰寫,這種事幾乎未曾聽聞。

事情曝光後,要求家長罰寫的高中出納組長,還辯稱是「出於好意」,目的是要學生不被記警告,改以罰寫悔過書,她似有委屈的認為「遭到誤解」。真讓人匪夷所思,到底當事人遭到啥「誤解」?這樣的「校規」正當性何在?「私刑」的立足點何在?要家長、學生悔啥過?難道校長不知此事?

報導指出,該校校規中規定「學生註冊延誤一日,警告一次」,連完成註冊後的繳費單資料不全,也要罰寫悔過書。

筆者認為,前者是「苛法」、「惡法」,甚至「違法」,延後註冊可能有許多因素或苦衷,為何不聽聽緣由何在?而資料不齊全,可能是學生的疏忽,難道要罰寫五、六十次悔過書,學生才能知道悔過?

不妨以「建設性的懲罰」處置,凡是學生非蓄意的過錯,像迷糊忘記註冊時間、證件遺失、資料填寫有誤等,可以「愛校服務」,利用課後或午休、假日,替學校作事,何必一定要記警告或罰寫悔過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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