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學生受教權 當局應有作為

王立藻(高雄市/文字工作者) |200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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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路竹高中國中部以寫「悔過書」方式處理註冊延誤,輿論抨擊為國家之恥,甚至有「窮人別念書」說法,但在激憤情緒宣洩後,有幾個問題需要以理性的態度思考。

近幾年來,經濟環境大不如前,家長由於經濟因素導致延繳學費的現象與日俱增,在貧富差距短時間內無法縮小時,如何保障學生的受教權,應是優先思考的課題。
若因家庭經濟因素而有困難,是否該透過公益團體等社會救濟管道給予協助?教育部所屬的「學產基金」資產絕大多數閒置,是否應積極清查處置,作為低收入戶學生受教助學使用?若謝揆計畫向教師課稅,稅收可否用於保障學生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權利?

近幾年有補助低收入戶的資源遭投機家長濫用,卻無人有道德勇氣揭發,而路竹高中的文書記錄顯示,遲交註冊費的原因多是「忘記了」,但社會大眾在憤恨的指責中,卻未以理性客觀的態度檢驗家長,是否作好與校方的互動,作為對學生的管理教育?

這一份引起爭議的「悔過書」,是出納組長依據路竹高中不合理的校規辦理,為了提醒家長注意、保障學生免於留下污點,出納組長「法外施恩」的作法固可議,但理念是對的,若能進一步輔導家長前往政府民政單位申請補助,應可更保護自己。
這個事件發展至今,卻不見教育及地方政府的檢討與反省。這位曾擔任「工商收納」的出納組長,轉到教育單位任職後,將縣政府的鐵血政策移植到人性的教育環境,的確不恰當,但如果不修改路竹高中的不合理校規,她又該如何完成學費繳交的行政規定?而將她降調的處分只是平息輿論壓力,唯有修改不合理校規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在此事件之後,媒體窮追猛打地揪出中山醫學大學、逢甲大學的延遲註冊是以退學論處的不合理,並由教育部高教司介入處理,但國民義務教育是憲法賦予國民接受基本教育的權利,而高等教育卻是個人的教育投資,端賴個人能力為之,兩者不應等量齊觀地討論,如果高教司介入大學延遲註冊的規範問題,那麼國教司更應積極保障國民的受教權。

如果教育部長認為介入校園規範解除髮禁,是解除威權時代以來的教育進步象徵,那麼國民義務教育延遲註冊的懲罰並無法源依據,教育部長若能積極介入,保障憲法賦予國民的教育權利,才是真正能代表教育進步的具體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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