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說要由教育、執法和工程等三項來執行「行人路權」,個人非常贊同。教育是第一關,從小教育孩子守法,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效果最好。
記得兒子上幼稚園時,一次帶他回家,下班時間急著回去,不小心闖了紅燈,兒子馬上糾正我,說闖紅燈不算,要我重新過馬路。
其次是要確實執法,一次我們到鄉下訪友,在車站等友人來的空檔,看著來來往往的人車,兒子忽然問我,「媽!妳知道看一個地方是鄉下或都市,由甚麼地方看出來?」聽到兒子的大哉問,我還真愣住了。
兒子告訴我答案,看他們騎機車有沒有戴安全帽,這裡的人都不戴安全帽。聽兒子這樣說,我才注意到這個現象,本來我還很驕傲的想,取締不戴安全帽,是政府所有的執法中最成功的,至少我住的城市,大部分的人都會戴安全帽,想不到執法也因地而異。
至於工程部分,雖然多數路口已裝有紅綠燈和斑馬線,讓人車有個行走的依據,只是有次走到中山東路與大寮鳳捷路交叉的紅綠燈,要過馬路時,外子被小貨車撞了屁股,萬分驚險。
該段路很寬,也沒有分隔島,車子急駛過來,行人非常不安全,所以改善不當的設計,也是很重要的。
林淋雨(高雄市/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