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捷的父親於十年前擔任姑丈向銀行借錢的擔保人,三年前姑丈逃至大陸並不再償還債務。一開始,銀行從父親的薪水扣除三分之一,後來父親因健康因素辭去工作,也未持續償還欠債,現父親收到銀行催款並要求代位求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雨捷想知道如現在協助父母親辦理分別財產制可以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
夫妻之間,依我國民法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的結果,夫妻雙方都有對於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財產的分配請求權利,此一立法精神,在於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對婚姻及彼此的貢獻。
對債權人而言,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是供清償債務之標的,當然也就包括了累積在配偶名下依法應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因此依民法第一○一一條的規定,債權人如果對於債務人的財產已經執行扣押,還無法受清償時,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而宣告債務人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如此一來,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就會因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歸屬於債務人名下,債權人自然得就債務人名下財產加以執行而獲得清償。
夫妻雖然因為沒有特別約定而適用法定財產制,但如果有法律明文的特定情形發生,例如有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自己債務等,此時另一方就可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本案例中,雨捷的父親因擔任保人而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情形,雖然銀行有來信催款並表示代位求償的意思,但如果銀行尚未向法院具狀請求,雨捷的母親當然可以自行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以父母兩人合意的方式,自行到法院服務中心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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