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停車遭竊 業者不得卸責

 |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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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金上禮拜與家人一同到大賣場採買,離開時才發現,車窗玻璃被打破,車上的財物也都被洗劫一空。
 
阿金的爸爸請業者協助報案並且提供監視錄影帶,但是業者卻加以拒絕,認為他們僅提供場所停車,消費者財物被竊,應該自行報警並蒐證。阿金一家人都覺得:業者怎可推卸保管的責任呢?

一般而言,停車場既然是由賣場業者所設置並提供,便是賣場營業服務行為的一部分,業者本應就停車場的安全,擔負一定的保管責任,即負有法律上的義務,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以防止危害一再發生,而不得逕自認為停車場發生的竊案與其無關,置之不理。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如果賣場提供的停車場,未具有保全設施、監視設備或是其他警示標誌等,而導致消費者的愛車被竊或被破壞,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按該條第三項之規定,業者應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在民法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因此管理者應善盡其注意義務,如業者可注意卻未注意,或有重大的過失,自然要對其重大疏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賣場提供的停車場,無論是否收費,業者都要善盡管理注意義務,若某賣場已頻頻發生竊案,業者除應於明顯處張貼告示,提醒消費者「本停車場經常發生竊案,請勿將貴重物品置放於車內」等,更應加防範或預防被破壞等措施,以盡企業經營者責任。

特別是要收費的停車場或是必須購物達一定金額抵銷停車費的業者,一旦消費者愛車在該停車場發生損傷、遺失,業者更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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