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巫政松庭長
案例:
17歲就讀高二之家豪,為了趕上課,無照騎乘重型機車去學校。於行經學校附近之十字路口,竟闖紅燈,而撞傷依綠燈指示而過馬路之行人老王。報警處理後,因家豪未滿18歲,經警移送少年法院。嗣經里長斡旋而和解,老王乃向少年法院撤回告訴。試問:家豪是否會受少年法院之處分?
解析:
一、刑法對於某些損害被害人權利較輕微,或顧及被害人之名譽之罪名,定有須經被害人或某些特定之人,於法律規定期限內提出告訴,法院始得予以審理,為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係以告訴為犯罪之訴追條件,法院始得為科刑之判決。刑法第32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之種類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刑法第34條規定,從刑之種類有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因此犯罪人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時,告訴權人須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法院始得予以科刑之判決。
二、惟少年法院無論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之規定,所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或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或告誡之處分。或係依同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所為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或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或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或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均非科刑之裁判,自無告訴乃論之適用。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十四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亦即其已因欠缺訴追條件,日後不可能會為科刑裁判,故少年法院不應裁定移送檢察官,惟仍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或第42條第1項之規定為上開處分。
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7前段規定:「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本件家豪騎機車未依號誌之指示而闖紅燈,顯有過失,其因而撞傷行人老王之行為,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事後老王已向少年法院撤回告訴,該罪雖係告訴乃論,揆諸上開說明,少年法院仍得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亦即少年法院仍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或第42條第1項之規定對家豪為上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