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近五年爭議,朝野近日將準備審議《政黨法》。雙方至今爭議重點在國民黨黨產規範,以及黨內選舉適用賄選刑責和政黨補助門檻等。
《政黨法》於二○○七年民進黨執政時,行政院提出,送立法院審議,卻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一再受阻。後來國民黨二○○八年上台執政後,由政院撤回。這個會期再修正,提交立院審議,至今事隔五年。
《政黨法》的目的在規範民主政黨運作,不同於一般民間團體,因此賦予特殊地位。
行政院草案擬定政黨不得經營營利事業,若是二年內不能合理變賣,可交付信託。反對黨抨擊,這是為國民黨宣稱的黨產歸零政策解套。
至於政黨內部選舉若涉賄選,適用《選罷法》刑責,也被認為是有針對性,且有爭議。
而政黨補助門檻設定為必須獲得五個百分點選票,低於此,就不能獲得政黨長期補助金,也引起小黨批評門檻太高,封殺小黨成長機會。
民主政治理論認為,政黨有為國家培養政治人才,與相互制衡功能。所以《政黨法》規範政黨運作或有必要,尤其政黨財務方面的規範,避免圖利違法等,更是應該注意的重點。
此外,政黨候選人在競選過程為爭取選票,胡亂承諾無法履行的政見,宛如詐騙選票,尤令人詬病,似也該增列法條規範。
這項法條可以規定,政黨提名候選人公開宣告承諾的政見,當選後若任期內不能實現,應依詐欺刑責論處,且不能再參選下屆選舉。而任期期間支領薪資,也須繳回國庫。
若政黨提名的候選人當選後超過半數,都不能在任期內履行政見,則該政黨四年內不得獲得政黨補助金,因該政黨為國舉才的功能有嚴重缺憾。
如此一來,政黨提名候選人就比較不敢亂開空頭政見欺騙選民,選民也不會一再被政治人物耍弄。台灣民主政治真正的「選賢與能」,也許要從這裡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