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何姓女子在當地食品公司上班,因志趣不合離職,因她並未準時提供銀行帳戶,公司以數千枚一元硬幣直接支付薪水,何女扛著重達約十二公斤的紙箱,難掩心中氣憤。
公司經理喊冤,何女上班時間短暫即離職,公司才是真正受害者;至於會用銅板給付薪資,是因為公司金庫只有銅板。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用一元硬幣付薪水並不違法。筆者認為公司欺人太甚的惡作劇行為,主管機關竟找不到法令處罰或糾正,令人不可思議。
眾所周知,目前公司相關買賣等生意往來及薪資給付,幾乎都以票據或匯款方式處理,鮮少以現金給付。本件因勞工未提供帳戶,不得已改為現金給付,應屬特例。
公司所辯金庫只有銅板,且囤積數千枚一元硬幣,供作薪資給付之用,顯然均違背常理。依此而論,其真正目的,無非想以羞辱方式「教訓」離職員工。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是民法契約或私法自治的帝王條款,所有私法行為均應受誠信原則規範。何況,處於弱勢的勞工,相較於企業主,當然更應受到保護。
對於公司的刁難行為,主管機關絕對不能袖手旁觀「看戲」,否則,將助長不肖企業主為所欲為,傷害勞工權益及尊嚴。其次,為遏止公司重施故技諸如此類的「劣行」,也可進一步訂定明確的規範和罰則,讓公司不再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