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貴版昨天「主動徵詢駙馬復職台大損聲譽」一文,我有點看法。
我不願替趙醫師說話,但台大醫院確實背黑鍋,我不得不為台大抱屈,畢竟公務員停職與復職,法有明文規定,焉能錯怪台大醫院沉淪。
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同法第六條:「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趙建銘因台開案遭羈押而停職,復因起訴獲交保,停職原因消滅當然應許其復職,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條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
趙建銘醫師身分雖已不適用新修刑法公務員定義,卻依然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故而台大醫院主動查催駙馬復職,僅作「暫停醫診行為」建議,乃是依法不得不然的作為。
呂蓬仁(彰縣員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