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減稅 修法放寬年齡限制

 |20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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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放寬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的年齡限制條件,年滿二十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若有扶養事實,也可列報扶養減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最快明年五月報稅時適用。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民眾扶養親屬,或扶養同住的「家屬」,在申報所得稅時若要列為免稅額對象,須合於「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的規定;即使「其他親屬」符合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並為實質納稅人扶養,但只要年齡在二十歲到六十歲間,就不符合列報扶養的減稅條件。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或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家屬」。

婦人郭燕娥於二○○三到二○○七年獨力扶養七十多歲中風老母、殘障大嫂及兩名未成年姪子、姪女,報稅時將四人列為扶養親屬,但大嫂當時僅四十多歲,國稅局認定年齡不符,剔除郭女五年間申報扶養大嫂的扣除額六十四萬餘元,郭女提行政訴訟敗訴後改提釋憲。

大法官會議去年底做出第六九四號解釋,宣告以年齡作為減除免稅額的限制要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民眾只要能夠證明確有扶養事實,不論受扶養者年齡高低,都應有列報免稅額的權利;大法官認為,被扶養者因年齡不同遭到差別待遇,會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的意願,並影響弱勢者生存或生活品質。

大法官也指出,無謀生能力者不會因年齡而改變受扶養需要,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的負擔,也不該因受扶養者年齡而有不同,否則不合課稅公平原則;此一規定將在今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失效。

為此,行政院會昨通過財政部所提修法草案,改為扶養「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均可列報減除免稅額。此案將在立院開議後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下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財政部表示,受扶養的「其他親屬」未必要與納稅義務人同戶籍,但要有「同住一家」的事實。

若立法院順利完成修法程序,行政院官員表示,今年內確有扶養年滿二十歲、未滿六十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的納稅人,明年五月申報一○一年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不會遭到打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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