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通過已屆兩年,但因部分條文有爭議,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修正草案。未來將分兩階段實施,沒爭議的部分十月一日施行;有爭議經院會修正的條文,將送立法院審議。
個資法在民國九十九年五月經立法院修正通過公布至今,外界對部分條文仍有疑慮,因此尚未實施,法務部也因此遭監察院糾正。為解決爭議,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修正比較有爭議的第六條、四十一條、四十五條及五十四條。
新修正修文規定特種個人資料,例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草案明確將病歷納入特種資料,且增訂當有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才可蒐集、處理與利用。
原條文規定,非意圖營利而違反個資法的處罰,各界認為課以刑法太重;草案刪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但若為了營利而非法使用、處理個資者,仍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間接蒐集所得、並非由民眾自行提供的個資,須在個資法施行一年內完成告知;但因實際執行困難,草案改為應在處理或利用前須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