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明年起禁止使用廚餘養豬,筆者認為,此政策若無周延配套措施,將使民眾誤解「廚餘會散播病菌」,降低回收意願,已回收的廚餘也將因沒有再利用價值,而進入垃圾焚化廠焚燒,不僅不符合資源再利用的原則,也會讓主張興建垃圾焚化廠者,以「垃圾量擴增」為藉口繼續推動垃圾焚化廠的興建,因此建議不妨推動「廚餘減量」、「廚餘堆肥」與「廚餘復育海洋漁業資源」等,讓廚餘不僅數量遞減,也有再利用價值,更讓民眾能知福惜福。
廚餘減量方面,目前各環保單位都強調「廚餘回收」,但對「廚餘減量」宣導較少。翻閱監察院公布的「廚餘回收處理專案報告」可知,落實「綠色飲食」為廚餘減量最好方式,所謂「綠色飲食」就是提醒民眾儘可能做到「吃多少、煮多少,煮飯燒菜不過量」、「吃多少、點多少,點菜不過量」及「剩菜打包」等綠色消費行動;其中較難做到的是「剩菜打包」,一方面民眾怕讓人誤解是「貪小便宜」,另一方面因「限塑政策」讓餐廳不能提供塑膠袋,所以未來應修法允許餐廳提供可分解塑膠袋給顧客打包,並向民眾宣導「剩菜打包」是具體的環保行動。
「廚餘堆肥」方面,可將回收廚餘透過公開標售供大型企業製作堆肥,或研究將必須停建的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閒置停車場等,改建為廚餘堆肥廠,所製造的「廚餘堆肥」產品,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的「綠色採購條款」及「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促使各機關、學校、部隊優先採購,作為校園、公園、營區、行道樹、森林等的肥料,使「廚餘堆肥」因具有消費市場而能吸引業者參與製作。
「廚餘復育海洋漁業資源」方面,我國近年漁場日漸枯竭,影響漁民生計,環保署已將部分漁業資源匱乏地區,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去年五月四日公告為「海洋棄置指定海域」,這些海域依法可收容「浚泥等沉降物質」、「不限定物質」、「液相棄置物質或採擴散方式棄置之物質」等,若工業物質可投入前述海域,比工業物質乾淨的非腐敗廚餘當然也能照辦。
若將回收廚餘以農業技術製成合乎飼料管理法、國家標準且無害的水產飼料,定期、定量投放於「海洋棄置指定海域」中,不僅可吸引魚群到這些海域棲息,也可讓大魚獲得食物來源而少吃小魚,小魚亦可獲得食物來源,而能復育漁業資源,如把此「水產飼料」用於陸上養殖,也能減少部分業者將病死豬充當養魚飼料的風險,應為一舉數得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