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精個案處理 人道因人而異?

 |200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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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殉職的陸軍孫姓連長未婚妻,經過兩天的奔走,哭腫的雙眼及真摯的情感,使得謝揆也為之動容,以「基於人道考量」為由,准予「取精留後」,事件的發展可說是峰迴路轉,當事人心情由悲轉喜,還要大家不必為她擔心,她可以「母兼父職」,讓孩子健康的長大。

站在情的立場,行政高層政策大逆轉,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但以法、理層面而論,筆者不免有幾點質疑與擔憂:

一、死者是因指揮部隊移防而發生憾事,算得上為國捐軀,所以當其未婚妻提出「取精留後」的要求時,社會大眾偏向支持為死者留下忠勇之後,但假設同樣的場景發生在死刑犯身上,家屬那敢提出類似的要求?就算提出來,獲准的機會恐怕也很渺茫。

法律的執行貴在一致性與安定性,今天因一時的感動而開先例,他日遇到類似的申請案該如何處理?衛生署一句「個案處理」,標準何在?「人道與人權」難道能因犯罪與否而有差別嗎?

二、畢竟孫連長與未婚妻尚未完婚,若完成人工受孕進而產子,必然是非婚生子女,就算經法院確認血緣關係之訴,仍無法改變孩子沒有父親的事實。

雖說當事人說,孩子日後有雙方家人,加上孫連長同窗、同袍的照顧,孩子會有一堆「乾爹」,不會成為沒有爸爸的小孩,但筆者卻不敢天真的如此認為,畢竟父親的愛和角色是無法取代的,其他的人或許可提供物質或時間上的協助,但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家要照顧,當夜深人靜的時候,孩子還是得面對沒有父親的事實。

孩子到成年要漫長的二十年,誰有權利現在就把他的人生定位在「健康快樂」?當他進入幼稚園或小學時,看到別人的父親參與學校活動,他會快樂嗎?說不定當他進青春叛逆期時,還會因自己的特殊遭遇而忿恨不滿,而誤入歧途成為社會負擔。不論如何,這個孩子成長的路,肯定會有殘缺與遺憾。

三、孩子生下來後,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生母無須認領即為婚生子女關係,成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又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有使用,收益,甚至於處分之權。

如果未婚即可「死後取精留後」成為慣例,可能會出現「道德危機」,有心人可鑽法律漏洞,等生孩子後接收屬於未成年子女的大筆遺產。

因此筆者認為,情緒上一時的衝動,影響所及將不是一個人或一個家庭所能承擔或預測,如此人為的創造一個生命,還為其預設未來,風險實在太大了。

所以不論從法律、道德或是人格發展層面,主管機關對「取精留後」的申請案,必須要堅持原則審慎把關。高明華(高雄市/商)

取精留後」事件的關鍵問題,厥為對同一件事以前認為不可,現在卻因謝揆長廷的說項,而全面推翻原先的認定,充分暴露「人治」色彩、欠缺法治精神,這將動搖法治國家講究的明確性原則。

猶記半年前,一位日商在台北不幸墜樓身亡,其配偶曾請求相關單位能「法外開恩」,但終未獲「恩准」,但僅相隔數月,類似案竟有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難免予人「兩套標準」的感覺,無法樹立法的威信。

筆者並非反對謝揆同意孫連長未婚妻的請求,而是在主張政府從事各項政策作為,應該保持一貫性,避免前後矛盾,尤其是作成第一個決策時更要格外慎重,才能使各部門日後有所遵循,以落實平等原則,而非今日之我否定昨日之我。
朱文心(台北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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