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刪除有關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等相關文字,以避免政府對自由表達意見的不當干預。
為了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立院交通委員初審通過這項修正草案,但其中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相關修正條文與罰則,因朝野爭議大均予以保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任委員蘇蘅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定維護意見自由與表達自由,但廣電法原條文與規定不符,配合刪除,以避免國家對意見自由做不當干預,確保人民的「表現自由」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障。
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還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