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綁架勒贖撕票案,被判死刑八次,甚至一度死刑定讞的徐自強,依速審法羈押逾八年必須撤銷羈押的規定,不僅創下曾被死刑定讞的要犯還能放出的紀錄,也大開無保釋放以及逃亡被抓也不能再羈押「竅門」。
徐自強歷經一審到更五審被判死刑、大法官作成同案共同被告自白不能做為判定犯罪唯一證據的釋憲,再到更七及更八審改判無期,對於一個還在審理中的重犯竟能釋放在外,而且縱使有逃亡之虞或事實都不能再押,被告人權固然得到保障,卻極可能損及被害人權與司法威信。速審法本意在希望能給予人民兼具品質及審判速度的裁判,即時彰顯司法公平與正義,但正如「刀之兩刃」,若少了全盤關照的視野,免不了顧此失彼,該有的配套若付之闕如,台灣司法天平將因速審法而嚴重失衡,豈容小覷?
要挽回民眾對司法的信任難度很高,因為只要一件「不可思議」的判決就會功虧一簣。一九二名大咖逃亡海外已夠重創司法威信,難道還要讓速審法,繼續剝奪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嗎?長啼(高雄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