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許姓市民日前騎乘未裝設車鈴、反光號誌的自行車,遭警察開罰一百八十元。他的朋友將罰單PO上臉書,引發網友抨擊政府搶錢。
高市交通大隊解釋,警政署為顧及行人及騎士安全,通令警察機關自四月一日起,全面取締自行車違規,優先項目有危險騎乘、逆向、任意穿越、行駛快車道、闖紅燈、未依兩段式左轉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三百元至六百元。目前對違規輕者只開勸導單,對情節重大的違規者,才會開紅單。
另外,擅自變更裝置或未按照規定保持煞車、車鈴、車燈、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等,經勸導不聽或發生事故,開罰一百八十元。
騎乘自行車發生事故造成死傷憾事,層出不窮,隨處可見自行車逆向、搶紅燈、在車陣或人行道穿梭,險象環生。筆者曾目睹一群學生在車水馬龍街道並排騎自行車,還有載同學像馬戲團表演站立後車輪橫桿,搖搖晃晃險況,讓人捏把冷汗,因此,筆者相當贊同自行車違規處罰法令。
只是,自行車的大小、樣式、規格差異甚大,且不需車牌、駕照,男女老少只要會騎,就可自由上路。法律如未依種類、騎乘人員及場所,鉅細靡遺加以區分,執行上恐會衍生認定困擾或不公平現象。
其次,自行車亂象由來已久,訂定公布違規處罰後,以及施行取締前,應透過社區、學校、媒體等管道加強宣導,讓自行車所有人或騎乘人「知法」,進而改善,並養成「守法」習慣。
如何執法、執法程度及常見爭議的解決適用,全國各地應該力求一致,才不會引發民怨。
曦文(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