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和好 檢方死守法條求刑

力口 |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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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市一名楊姓男子,因毆打妻子,妻子申請「家暴保護令」,約束丈夫必須遠離妻子。後來夫妻和好,楊姓男子經妻子同意回家,被巡邏員警發現,移送法辦,台東地檢署依違反家暴保護令提起公訴,並求刑三個月。看到這則新聞不禁令人搖頭,讓人質疑法律的用意,是鼓勵夫妻和好,還是要死守法條?

楊姓男子和盧姓妻子經常吵架,妻子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法官命令從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一百○一年三月三十日,楊姓男子必須遠離妻子至少五十公尺。

夫妻吵完架後恢復感情,楊姓男子常回家探望妻子,但只能在門外打招呼。三月四日妻子告訴他「家暴令」期限到了,可以進到屋內。楊姓男子迫不及待進入家門,和妻子重享天倫之樂。未料,三月十六日員警巡邏時,發現楊姓男子竟然在屋內,保護令限制的時間是月底,於是將楊依違反保護令,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

楊姓男子向檢察官表示,他「忘記家暴令的期限」,太太也告訴他家暴令是三月一日到期,叫他回家,他才進入屋內。不過,檢察官調查,楊姓男子曾毆打妻子,被移送偵辦,不可能忘記家暴保護令的時間,夫妻同聲辯稱「忘記時間」,不足採信,依違反家暴保護令起訴,求刑三個月。

俗語說「床頭吵,床尾和」,許多夫妻打打鬧鬧過一生,所以有「歡喜冤家」的說法,法律的用意是避免暴力,保護弱者,維護家庭和諧,當然樂見夫妻恢復感情。

法律不外人情,辦案不能偏離「法理情」,家事法庭辦案,經常可見法官苦口婆心勸導雙方和好。雖然楊姓男子曾毆打妻子,也受到家暴保護令約束,既然夫妻和好,檢警應該樂見,甚至要鼓勵,既使楊姓男子「違反」家暴保護令提早回家,也值得同情,可予「訓誡」或緩起訴,怎能「一板一眼」起訴求刑,讓人懷疑辦案的心態和立法的用意。

力口(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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