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鬧得滿城風雨的太平洋百貨公司經營權之爭,疑似商人以高額酬勞勾結政治力介入,不但成為政治力量干預商業活動的惡例,而且導致政府形象嚴重受損,法務部因此決定將「企業貪瀆」增訂為反貪污治罪的目標,積極加強偵辦包括企業掏空資產、股票內線交易,及官商勾結等重大弊端。
目前一般人對貪污案件的偵查對象,都局限於「公務員」身分,但事實上,公務員固然可藉職務之便收賄或謀取不當利益,但民間企業可圖利的手法更多、金額更大,對誠信的商業行為和秩序,甚至國家金融安定,可能產生更嚴重的危害,必須積極查辦不法。發生於民國七十四年的十信弊案,導因於人謀不臧,加上主管機關怠忽失職,放款總額竟然高達存款餘額的百分之一百零二,隨時有倒閉的危機,就是「企業貪瀆」的例子,其他案例也不勝枚舉。
香港一九七四年成立「廉政公署」時,偵查對象也只限於政府機構和公務員,後來才擴大至所有公民營工商行號。
更早成立的新加坡「貪污調查局」,調查對象則是涵蓋所有公務部門與私人企業,不容有任何貪瀆情事發生,局長毋庸經過法院裁定,必要時即可逕自發布搜索令,命令所屬搜索公務員住所和辦公室,甚至規定貪瀆案件的舉證責任由被告負擔,簡單的說,只要被起訴的人員無法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就會敗訴。
由此可見,「反貪」不是口號,更不是「道德標準」的問題,必須要以法律克服人性貪婪的弱點。台灣上周有幾十萬人上街頭遊行,訴求不就是「反貪腐」嗎?可是徒然有群眾吶喊,卻沒有強而有力反貪的法律和制度當後盾,還是無法徹底根除官員和商人、公務和企業的貪瀆事件;消滅貪污腐敗雖不是一蹴可幾,但也不是不可能的任務,端視政府司法部門是否有類似新加坡、香港的決心和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