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去年監控電視、廣播及購物頻道,打擊違規廣告成果,在一萬四千餘則中,查獲八百多件違規,罰鍰總額高達近一億九千萬元,其中不但有遭查獲五十多次仍未改善,且多位知名藝人代言的產品,也涉及誇大療效而遭裁罰。
這些違規廣告經裁罰後,不少違規業者卻換個版本再播,而被罰的藝人表示,代言合約已到期,業者繼續播出與他們無關,不知道為什麼還要罰,況且,藥檢單位如認為產品確有問題,應該強迫下架,不能一再拿藝人出氣。
政府單位嚴謹把關,打擊不實廣告,雖值得肯定,但筆者不禁要問,為何違規廣告屢遭裁罰,業者竟仍「換湯不換藥」繼續播出,或換個版本再播,是公權力不彰,還是裁罰太輕?業者膽大妄為,消費者權益如何確保?
藥物管理局表示,將尋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及衛星公會協助,同時從媒體自律等方面著手,加強管理;可是,廣告是媒體生存命脈,怎可能推掉?大家積非成是,如何自律?
依法查獲違規廣告,業者將遭二十至五百萬元罰鍰,代言者處罰代言費的十倍,若以最高罰鍰而言不可謂不重,但業者不懼、代言者輕忽,是賺很大,還是裁定的罰鍰太低?
消基會曾檢視十五則電視購物廣告,發現百分之百誇大不實,而違規廣告,以減肥、美容、心臟循環為大宗,如今業者不怕罰,不是有暴利可圖,就是罰鍰太輕,危害消費者健康甚巨,筆者建議,誇大或不實廣告氾濫,相關單位不僅要加強監視、查緝處罰,而且應對「累犯」裁處最高罰鍰,或修法加重最低罰鍰,也要對「明知故犯」的受託播出媒體開罰,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晴文(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