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外傭合約詐欺案,遭美國遞解出境的前我駐堪薩斯市辦事處長劉姍姍返台,法界人士表示,若無涉貪瀆等重罪,應可通過台灣的司法調查,獲不起訴處分。
若劉姍姍真的以不起訴偵結,未來留任外交部的機率頗高,我擔心,恐怕我國駐外使節將有樣學樣,反正在國外出事就祭出外交豁免權,想辦法順利返國,再以國內法律接受調查,最後過關。
劉姍姍案除了顯示美台對虐待勞工的認知不同外,更重要的是,美台對保護外勞人權的態度差異,美國社會將虐待外勞視為嚴重犯罪,必須課處重刑,而在台灣,則是罰款了事,難怪劉姍姍無論如何都要回台接受司法調查,即便國際已有多起人權優先,外交官在駐地犯罪不享有外交豁免權的案例。
筆者認為,政府除了調查劉姍姍案,也該通盤檢討虐待勞工、外勞等,與侵犯基本人權相關的勞動法令,是否罰責太輕,前一陣子有人提出外勞與本勞薪資脫鉤,除了薪資脫鉤就是漠視外勞工作權的作為,如果外勞的基本人權被忽略甚至糟蹋,憑什麼談薪資脫鉤?
此外,政府也應檢討駐外使節犯罪時,該如何懲處,特別是違反駐在國的法令,但在我國卻不視為重罪的犯罪,以劉姍姍案為例,即便不起訴處分,但她在美國的言行對國家形象的傷害,外交部難道能視而不見不處分嗎?
外交部對劉姍姍案務必秉公處理,否則將被視為官官相護,對新內閣形象絕非好事。
羅門群(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