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前兩日,延任已超過一年的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們,向新聞局長提出辭呈。董事們選擇在春節時分掛冠求去,究竟純屬湊巧,肇因於有人在公視前靜坐所產生的最後一根稻草之壓力;或是壓抑已久,只是順勢運用外界呼籲,無從得知。但靜坐與辭職不在選前,而在選後百官百業即將休憩之際,客觀上可以降低朝野大做文章的機會,應予肯定。
董事們辭呈已出,行政院與立法院不再有推諉責任的藉口,必須立刻行動,先治標後治本,還原「公共」傳媒該有的最低人事尊嚴。依照現制,行政院提名的公視董監事,必須經由立法院推舉的「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才能「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四分之三」是高標準,賦予在野黨更多的節制權力,如果執政黨不當提名,不妨說這是一個良好的設計。另一方面,在野黨如同執政黨,不是聖賢,也會濫權,也會不負責任地行使杯葛權力。第四屆董事的延任問題,就在朝野兩黨均不肯各退一步,雙方都執意認定,對方比自己更濫權,都認定以公視(集團)形象及前景為念的聲音,是無力者的氣若游絲,是弱者的和稀泥。情境既是這般,公視(集團)的擴大與強化經營效能,平衡商業傳媒的大業,於是蹉跎至今,無法進入政治議程,遑論啟動辯論與細部規畫。
若要治標,減少公視傷痕的作法是,朝野各退一步,或者一方多退一步。假使藍綠不改變惰性與認知,那麼董事的辭職就需要更多外力聲援,包括不能排除法律訴訟,才能完成第五屆董監事的選任與同意,但如此一來,或許更曠日廢時,也是在傷口再次灑鹽。朝野真能忍心?
治本之道就在剷除病根。有低標與高標兩種作法。實踐不一定是檢驗實效的唯一標準,「四分之三」的作法在公視前三屆運作順利,卻在第四屆受挫,以後誰能保證不再出現?若不能,低標就是減少同意門檻至二分之一或其他設計,如立法院過半逕自同意,不再選任審查委員代勞。
若採高標,則可「復古」乍現一時,最終消失的作法。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聯席委員會曾經通過舉世罕見,甚至最先進的公視董監事產生方式,但若實行不必然稱善。行政院推舉十一人組成提名審查會,提審會公開徵求董事人選一個月,自候選名單選出法定所需人數的兩倍公告周知至少一個月,藉此以求公評。經此程序,提審會再從候選名單推薦定額人數,由行政院提交立法院逐一同意後,提請總統聘任。又為了避免立法院未能同意足額董事,條文同時明定,提審會應從原二倍候選名單再行薦舉,直至立法院逐一同意至足額。
十八年前的董監事條文草案,曇花一現,是因為它超越台灣的政治傳統與世界水平太遠,是揠苗助長有以致之嗎?值得討論,更值得列入議論的是,《公視法》在二○○六年以後已經不敷使用,必須通體翻修,不證自明。那麼,除了董監事提審與同意標準及其程序,董事長是否理當直接指派而不是董事互選、是否需要增設有給職董事(現制只有董事長全職)、員工董事是否需要增加人數,並且將現在由員工推薦的作法明文化,以及如何提高公廣集團各頻道的合作分工效能,而其規模當以哪些標準給予擴充,行政院若能優先列入評估,誰曰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