韻珊和家翰結婚三年,家翰很重視朋友且常借朋友金錢,因此韻珊在結婚前與家翰協議「男方於婚後將每月薪水的三分之二交與女方做家用支出」,並有書面證明。家翰於結婚後也確實都依此協議,每月將薪水的三分之二交給韻珊。年初時,家翰只將薪水的三分之一交給韻珊,韻珊詢問之下才發現原來家翰又將錢借給朋友周轉,家翰保證只此一次,但最近幾月,家翰給的家用明顯減少致不敷使用,原因仍舊是家翰將錢借給朋友,韻珊感到很生氣,想問是否可憑著協議書請求家翰履行協議書內容?
秀蕊律師詳解:
家庭生活費用,係以夫妻為中心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必要之費用,包括日常之食衣住行、醫療、娛樂,對子女養育等生計費用,基於男女平等及肯定家務勞動之價值,夫妻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並非當然平均分擔,而係依照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的分擔或其他具體情事決定分擔額,但如有法律規定,依其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韻珊和家翰在結婚前協議「男方於婚後將每月薪水的三分之二交與女方做家用支出」,並有書面證明,則雙方既就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有特別約定,韻珊請求家翰履行協議書內容,應有理由,家翰不得藉口借錢給別人無力支付,而規避其應負之協議書義務。
惟婚姻關係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互信為基礎,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由於夫妻來自不同的原生家庭,有不同之價值觀念及生活態度,需要本於愛心相互溝通協調,才不至於造成婚姻關係惡化。
家翰很重視朋友且常借朋友金錢,已影響到家庭生活之圓滿及家用之支付,建議韻珊於採取法律途徑前,仍應先透過專業的婚姻諮商輔導或由家人介入協商,雙方本於互愛及互重原則,調整彼此認知之差異及尋求折衷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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