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稅 違憲

 |20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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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第六九六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平等原則,應自釋憲公布日起最遲兩年失效,要求財政部在兩年內改善。對此,財政部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文,會修法,將參考其他國家做法,深入了解如何修改法律條文,再送到立法院討論。

雖然大法官會議作出六九六號解釋,但有兩名大法官提出反對意見, 認應建立分居夫妻的稅法制度。

現行規定,夫妻薪資所得可分別計稅,但非薪資所得(股票利息、存款利息、收租等)應合併計算稅額。財政部另於民國七十六年函釋指出,夫妻分居而分別報稅,仍以合併後的稅率計算,再依個自的所得比例,各自分擔納稅額,等於夫妻中收入較少的一方要繳交更多所得稅,大法官認為這個規定也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因此一併宣告違憲。

台北市一名蔡姓婦人與丈夫分居二十年,她在八十九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未合併申報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四千餘萬元,被要求補繳五十四萬多元稅金。蔡婦不服,認為非薪資所得合併報繳,她反而要繳更多稅,且分居多年,根本不知道丈夫的財務狀況,打行政訴訟卻敗訴定讞。

蔡婦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的函釋,強制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導致收入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有違平等原則,因而聲請釋憲。

釋憲文指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如因婚姻致加重納稅人經濟負擔,形同對婚姻的懲罰,也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的本意。此外,大法官也認為,財政部七十六年的函釋,導致低所得一方需負擔與其所得失衡的較重稅負,也有違租稅公平,不可再援用。

司法院強調,財政部當年為避免夫妻刻意分散非薪資所得、降低級距,才會訂出相關法規,但大法官認為可採其他配套措施解決。

司法院表示,財政部九十八年已另頒函釋,就夫妻分居的報稅計算有所規定,類似蔡姓婦人的狀況近年應已減少。蔡婦的補稅官司可根據這次釋憲提出再審,但在九十八年新函釋發布之前的其他類似個案,就沒有救濟管道。

法界人士認為,大法官的解釋合乎公平原則,但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黃耀輝認為,夫妻合併申報概念源自「家戶所得」精神,如果不合併申報,會直接衝擊「家戶所得」的租稅規畫,未來不但稅收大受影響,如何達到租稅公平也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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