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軍中發生兩次因在網路發表對總統不敬的言論,而被究辦,頗受社會關注。一為陸軍儀隊士官因在「部落格」,寫上「想拿槍往陳水扁腦門插下去」等文字,被以「煽惑軍人暴動罪」收押;另一為F16戰機飛行員因女友將其護航總統專機的照片貼上網,諷刺是「老鷹送青蛙」、「送個瘟神出去還要大費周章」等,也被停飛處分,並將追究是否犯洩密罪。
台灣雖已是民主多元的社會,但往往忽視了言論自由仍有法律的規範,不能存「只要我喜歡,沒有不可以」的恣意妄為心態,畢竟法制是維護所有人的自由和安全,使社會得以安定進步。
至於軍人講求紀律,舉世皆然,而軍隊已國家化,總統只要在職一天,仍是三軍統帥,而且總統任免有一定的機制,民間可以抱怨,甚至透過罷免程序要求下台,但作為軍人是沒有類此的言行「自由」,其理至明。
今日網路發達,得享遨遊的自由,然而一般卻以為有「隱密性」,可以為所欲為,甚至誤認揭人隱私、詐騙、散布色情、傳聞、黑函等無須負責任。殊不知網路雖是「虛擬世界」,但只要與社會群體有關事物,一樣得遵守法律規範,而類此的法規也已逐步建構起來,像美國的「網路法」、日本的「媒體法」等,均已將網路視為「個人性」的傳播媒體,同樣具有傳播功能,且威力不遜廣播、電視及報章雜誌,像近年的中東戰火,便有不少「部落格」記者前往採訪,即為例證。
因此,喜愛使用「部落格」的社群,須有法律和社會責任的認知,才不致誤用或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