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昨天表示,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費用都應明載在收據,不可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
針對媒體報導,因部分診所看診人數多,採加收急診掛號費、提前看診費等巧立名目讓民眾「插隊」,他表示,醫療行為非商業行為,不應該採以價制量策略管控病人,醫院應以醫師工作量及合理門診量為考量,限制病人人數。
石崇良表示,衛生署去年十月六日公告,醫療院所的掛號費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元、急診掛號費不得超過三百元。
另外,不得巧立其他名目收費,包括收取急診掛號費是應依病人是否符合急診條件,而非變相讓病人插號,違者依醫療法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黃牛代病患排隊」的行為,石崇良表示,這屬於民眾之間委託的契約行為,在醫療法上沒有特別規定,掛號除現場排隊外,也可透過電話或網路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