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苗栗公館特產紅棗,農民習慣把吃不完的紅棗曬乾販賣,不過衛生署認為,依現行法令紅棗乾屬於中藥材,須具藥商許可執照的店家才可販賣,否則恐挨罰,引發農民不滿,要求修法。
筆者認為,衛生機關不應將紅棗列為中藥材,否則將來民眾想吃乾紅棗,還要經中醫師認可,反而出現壟斷現象。
台灣早年沒種植紅棗,多仰賴進口,所以乾紅棗才列為中藥材管理,須具備藥商許可證才可以進口,現在台灣自產紅棗,應考慮修正法令,將乾紅棗如同山楂、龍眼乾、枸杞、百合等列入藥食兩用,可以販售。
衛生單位不能以面臨大陸廉價紅棗傾銷的衝擊,改列食品對農民未必有利為由,不修正法令影響農民生計。政府為棗農及食品安全把關,無可厚非,但得用對方法,既然面對對岸廉價傾銷及擔心衛生,就應該與農會和農民朝建立品牌、安全認證方向努力,以照顧棗農及民眾,而不是只有管制。
若相關單位執意不修正法令,那龍眼乾、蓮子不是也要列入?如此一來,農民不能自由銷售,只會讓藥商變成托拉斯怪物,以壟斷市場、控制價格破壞市場公平競爭,這樣對農民及消費者都沒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