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破獲統收即將過期或已過期商品,分批變造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再轉售牟利案件,顯示政府對坊間商品管制回收流程有疏漏,值得檢討改進。
筆者居住的新北市汐止區,每周六、日固定會到傳統市場買菜,常遇到一名年輕人經營攤位,銷售的多半是即將過期商品,價格是市價的三分之一或一半,筆者認為價格划算而購買,如今發生變造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事件,筆者不禁擔心過去向攤位購買的商品,是否也經變造。
筆者認為,主管機關應藉此案件,全面深入檢討管制商品安全流程,並配合訂頒或修正管理辦法加強管控,建議基本原則與方式如下:
一、原料類商品如屬大眾物資的麵粉、油類、洗劑、食品添加原料等,要求進口商或批發商,應將購入商品生產製造日期建檔管制,並管控流向,對即將過期或失效商品品項,規定由某機構統一回收,送環保機構等銷毀,各項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接受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並明定業者對商品不得再銷售,或擅改包裝生產日期銷售,如經查獲違反者,事業及負責人依法查辦,並予行政處分。
二、屬非原料類的加工商品,如泡麵、餅乾點心、飲料、奶粉、罐頭等商品(含進口品),要求經銷商或零售商列冊嚴加管制使用期限外,亦規範商家對即將過期,或已逾保存期限商品,應主動通知專責機關或指定業者回收、銷毀,如查獲違反者,也將事業及負責人法辦,並行政處分。
總之,商品的使用有一定期限,攸關健康的食品類商品管制尤須嚴格,主管機關除應加強管制、宣導業者配合外,也應教育民眾「食品安全,人人有責」,呼籲消費者拒買,或發現業者販售即將過期或逾保存期限商品時,向相關單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