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秋珠與先生結婚十多年,生有二子。先生有習慣性的外遇,三年前秋珠又發現先生外遇,原本打算與先生離婚,但先生一再請求原諒,因此秋珠決定再給先生一次機會。不過為保障自己及小孩的權益,秋珠想與先生簽下協議書,協議書內容表示如先生再有外遇就必須接受離婚,並將名下財產全部過戶給秋珠,且不得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想請問此協議書的內容要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桂梅君律師詳解:
一般協議書內容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性法規,原則上均有效。秋珠發現先生有外遇時,原可在半年內向檢察署告訴通姦罪責、二年內請求損害賠償或同時訴請離婚,但秋珠選擇原諒而繼續婚姻,實則在時效之內仍可向先生請求損害賠償。反之秋珠選擇在先生尚無外遇之前簽訂協議書,內容如「先生如何如何便無條件離婚或放棄監護權」恐與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相違背。
但是「先生應遵守婚姻之忠誠互信,如再外遇,違背約定時,應給付秋珠多少財產。」內容,則可解釋為損害賠償額的預為約定,對立約人有約束力。但是將來先生於事發後向法院主張此違約金過高而求法院酌減,則有可能受到法院審酌變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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