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無薪假 勞委會:勿逾3個月

 |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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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因應無薪假,勞委會新訂無薪假注意事項,放無薪假期間不宜超過三個月;也修正無薪假勞資協議書範本,納入雇主的「補償薪資條款」,並明訂無薪假期間勞工可另行兼職。

勞委會並公布最新無薪假通報企業廠數與人數,共八十五廠家、八千六百三十六人已達成勞資協議減少工時,實際執行在休無薪假有七千九百九十四人,比上次十一月十六日公布的四十八廠家、五千零二十一人達成協議增加不少。

依勞委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注意事項」,受景氣影響致減產的資方,應優先考量減少高階主管福利為原則;若要實施無薪假,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若要延長須徵得勞工同意。

至於「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明定資方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予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

對於無薪假期間兼差,舊版採「可兼職」與「不可兼職」兩案,新版直接只採可兼職,同意勞工可另行兼職,但仍應保守企業之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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