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無意間看到某電視劇的宣傳廣告:「冷靜的檢察官,在親情的呼喚下,還忍得下心,來偵辦自己的親叔叔嗎?」字句語韻扣動心緒,因為那是親情倫理和冰冷法律間的擺盪,但筆者感覺不對勁,於是翻了翻六法全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自行迴避事由)第二款「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迴避之準用)「第十七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姪兒與親叔叔係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子與父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孫子與祖父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因此,當檢察官的姪兒依法本就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偵辦親叔叔。
電視的法律資訊若正確,會是很好的社會教育管道之一,但如果沒嚴謹審視內容的法律規定,將會誤導觀眾,呼籲電視劇製播者,能審慎詳察類此法律內容,勿誤導了觀眾,尤其是學子的法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