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至內湖分局交通分隊視察時,發現有六名員警在共用備勤室,隨意丟置或亂擺衣物、鞋子及反光背心,而將檢查註記為「劣蹟」,並要求檢討改善,引發基層員警不滿,交通分隊組長也為同仁請命,寫信給督察長希望長官不要吹毛求疵。
多數員警認為寢室屬私人生活空間,是提供休息的地方,應該尊重個人的處理方式及隱私權;也有人認為,員警私人內務管理,對民眾而言是雞毛蒜皮小事,縱使雜亂亦不能與是否好警察畫上等號,人民在乎的是警察有沒有維護治安和服務人民的能力,內務與公務毫無關聯,不應視為平行的兩件事。
但筆者認為這個邏輯太過牽強,試問,一個連自己內務都處理不好的人,對承辦繁雜公務,可迅速判斷事件的輕重緩急,有條不紊的依序處理、解決嗎?基本的生活態度猶有不足,處理公務能乾淨俐落而無瑕疵嗎?
其次,在與公務執行區域關係密切的共用寢室、範圍內,製造髒亂或恣意個人生活方式,難道不會影響整體的辦公環境整潔和品質嗎?
而且,處於五味雜陳、臭氣沖天的氛圍中,還能讓大家在公忙之餘好好休息嗎?
將員警的內務列為績效評比的重要參考項目之一,或許有點「小題大作」,但維護清新而有秩序的公務機關環境,絕對是提升工作士氣的必備條件,因此,各機關實有必要訂定使用寢室或共用空間的基本規範,公務員更應該自律自省,自我要求內外一致,不能再有鄉愿,才是人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