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紅」負責人李慧芬日前返台作證,檢調為了保護她的安全,援引證人保護法,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發李慧芬「證人保護書」。
台灣過去並沒有證人保護的制度,因此常發生證人作證後,生命安全遭受威脅,嚴重影響證人出庭作證意願,對案件偵辦或審判進行也十分不利。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政府公布施行「證人保護法」,這是台灣首部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條例證人所訂的法律,主要在鼓勵證人勇於出面作證,當這些願意作證的證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時,都可依法聲請「證人保護書」。
但是,並非每件刑事案件都適用證人保護法,只有內亂、外患罪及貪污、毒品等罪責及選舉罷免法案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案件,證人願意在檢方偵查中或法院審中到場作證,並接受詰問或對質的證人才適用。
受到證人保護法保護的證人,不但可獲得人身安全與財產的保護,如果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及工作方式的確實需要,法官或檢察官都可以指定安置,至於保護的期限與次數,會視實際情況,如果有需要會予以展延,而且沒有次數限制。
「證人保護法」讓台灣證人保護制度有了法源依據,但卻不常被使用,主要原因是證人擔心曝光後會遭到報復。因此,如何落實證人保護制度,可能不是核發一張「證人保護書」就能解決,而是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讓證人敢於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