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訴請離婚 應列再協議條件

人言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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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法務部民法親屬編研修小組,將增訂分居列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分居就是當事者已分開居住,再溝通與協調會變成法律的對談,常不可能有結果,如今把分居列為訴請離婚理由,等於是完成一個過渡期,結束就可離婚,這是法理上的合理化結果與產物。

離婚常被視為雙方志趣或個性不合,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既然如此,夫妻所應履行的權利與義務自然無法進行,就不如離婚。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婚姻的失敗常是愛情的死亡,之所以會愛情死亡,常是雙方或某一方不願再繼續經營與溝通,而造成日益疏離,若再有小三介入,疏離就會快速擴大,更是無法收拾,終以分手結尾。

家是有愛情的人共同營建的場域,若這個場域沒有了愛,或主人翁不再經營愛,基本上大家都會覺得早離早了,可是孩子呢?

在父母鬧分居離婚時,孩子是最可憐的,他們很少有發言權,而且法律只注意到讓雙方有更多時空思考與處理問題,但沒有提供幫助,諮商這些曾愛過的人,再有愛一次的機會。

如果真的要將分居列入訴請離婚的理由,是否可考慮雙方再協議的可能性,讓想分手的男女和孩子可有再溝通的機會,若雙方連這種機會都不給予時,那真的就是緣分已盡。

人言(台北市/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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