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於凌晨出動怪手拆除東港鎮嘉蓮里十八戶違建,引發極大的爭議,姑且不論當地民眾的情緒反彈,縣政府執法的手段就有立即改善的必要。
不論縣政府是否已與居民完全溝通,拆除的時間點就是極大的錯誤,況且是在未將居民全部趕離的情況下執行,所造成的危險誰可以承擔?如果只是為了達成任務就採取不近情理的方式,那麼公務人員的「專業」在那裡?執行公務如果只求目的而不擇手段,那麼縣政府又如何能獲得民眾信任?
如果各級政府在執行公務時,事先擬定標準作業程序(SOP),相信類似的爭議就可降至最低,而且如能貫徹執行SOP,公務人員的專業能力也會展現,民眾的抱怨也將隨之減少。
當然,在官僚體制中要建立SOP並不是容易的事,只是,在這個事件發生後,相關單位若不能檢討,甚至漠視,恐怕民眾的失望與不配合會逐漸增加,往後執行相關案件所產生的後遺症會愈來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