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不動產役權 保住宅景觀權

謝武昌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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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藝人母親在新北市淡水區購買景觀豪宅,三年前看預售屋時,立體圖旁都是茂密林木,沒有提到底下有許多墳墓,結果今年交屋時,竟發現底下全是亂葬崗,決定提告建商廣告不實、刻意隱瞞,要求退還已付款項,及懲罰性賠償金,但建商強調,已告訴客戶實情,墳墓也已遷移,反而要求付違約金。

就表面而言,雖僅涉及消費糾紛,但就衍生的環境課題而言,代表台灣第三人權─環境權意識已逐漸抬頭。所謂環境權是指享受良好環境品質、排除受環境汙染侵害的權利,包括景觀權、日照權、通風採光權、免受噪音侵擾權等。

台灣目前對公權力執行環境權,仍在概念的討論,沒有操作的定義,在景觀權部分,行政院於九十四年將景觀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將景觀權定義為「指人視覺所及的自然及人文地景,包括自然生態、人為環境及生活文化景觀」,但迄今未通過立法。

不過,在私法契約上,民法物權編的「用益物權」第五章地役權,已在去年初修正為「不動產役權」,定義為「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可見役權不只是土地與土地間,已擴展為土地與定著物(房屋)。

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的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的用益物權,立法的目的是要用有限成本,提升土地與定著物的利用效率,未來民眾如基於通行、汲水、採光、眺望等正當目的,可協商其他地主或屋主通融,並設定不動產役權登記,藉以確保景觀。

所以,購買景觀住宅時,不能只聽信建商或代銷業者說詞,若發現周邊仍有空地,應要求業者提出「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才能確保美景不變,並藉由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減少糾紛。

不過,民法「不動產役權」的行使,就實務而言恐是「富人才有的權利」,期待政府部門在都市空間規畫、建築法規研修與景觀法立法等能有更積極作為,並透過行使公權力,讓環境權更庶民化。

謝武昌(苗栗市/台鐵正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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