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昌與心艾結婚七年多,一直沒有小孩,因此決定領養十二歲大的小健,世昌夫婦也將小健當做親生兒子般照顧及養育。當小健出社會工作後,對於自己的身世漸有不滿,且認為世昌夫婦並不是真心對待他,於是開始與養父母漸行漸遠,一年見不到三次。當心艾打電話關心小健時,小健總是以拒絕、冷嘲熱諷、愛理不理的態度對待心艾,甚至連心艾生病時,小健也都未表示關心之情,心艾感到非常心寒,想問可以不認這個兒子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對於因為「收養」而擬制成立的親子關係,只能透過「終止」收養來停止。
法律上要終止收養關係有二種方式,一是兩願終止,一是判決終止。
一、兩願終止: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要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
2.應做成終止收養的書面。
3.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4.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之情形,得單獨終止。
二、判決終止: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遺棄他方。
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由小健種種言行,如不聞不問養父母情況判斷,小健應無意於維持親子關係,因此世昌與心艾可依民法第一○八○條規定與小健合意終止收養關係;若無法達成合意,則可依民法第一○八一條「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規定,請求法院判決終止收養關係。
至於何種情況構成「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實務上有認為例如「養父母子女間既無實際照顧扶養關係,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復出現嚴重破綻」,又如兩造間從未共同生活、一方隱匿行蹤不明多年等均與「收養係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背」;但是如果只是輕微侮逆或一些舉止與孝道有稍不符,實務上認為還不能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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