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規範農舍 農委會責無旁貸

謝武昌 |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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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黨副總統參選人被爆料違法興建農舍,問題已延燒相當時日,當事人希望農委會會勘,以便有所依循,但農委員認定是地方政府權限,要求屏東縣政府會勘認定,而屏縣政府在給農委會的回文中,提出一連串問題請示,形成中央與地方對合法與否踢皮球。

這雖是政治爆料與口水戰的戲碼,但事件的法律疑義,實有必要釐清。

農業發展條例經兩次大幅修正後,已開放任何自然人都可購買、贈與或繼承農地;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興建農舍的申請人應為農民,但什麼叫農民?農業發展條例定義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

這名副總統參選人妻子是公務員,是否不得兼職作農民,亦不得提出興建農舍申請?答案是否定的,因銓敘部已明確函釋,公務人員於下班時間從事農田耕作,依法不受限制,如在下班時間及假日從事自有農地事務,而非為實際從事農業的自耕農、佃農或農業推廣工作者,就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的限制。

所以,農委會主秘一開始所說的,公務員依法不得兼職,卻提出興建農舍申請,已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是錯誤的認知,不過後來改口。

關於農業使用問題,則是源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規定。

農委會一方面質疑百分之九十農地並無作農業生產使用,並認為庭園景觀栽植不符合農業使用定義,故催促屏縣政府盡速現勘認定;另一方面則說,有無作農業生產使用是地方政府權責,原則尊重屏縣政府會勘決定。

農委會似乎有預設立場,卻又不參與會勘釐清,作法有失最高農業主管機關權責。

農舍引起疑慮的癥結不在執法,而是法令不周延,與其隔空放話,不如農委員盡速修正農地農舍興建辦法,對農民資格條件與農舍建築標準從嚴認定,並詳細規定農民資格須無從事農業以外的專任職業、興建農舍應以便於農民農作活動為限、農業使用需從事經濟性農業生產(不含基地內造景花卉樹木)、農舍興建與農業使用必須與農業經營有關聯、地方政府應列冊查處農舍違規使用等,真正落實農地農用政策。

謝武昌(苗栗市/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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