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在執勤時遭酒駕者撞成重傷截肢,肇事者不但輕易交保,而且沒有道歉。藍衣天使救護協會在臉書上發起「要求重判酒駕肇事者」,短短兩天獲得兩萬多人連署;而且訴求「總統、立委候選人,誰的政見重罰酒駕就投誰」。可見民眾對於酒駕肇事甚為重視,相關單位有必要回應。
這起事件是因為值勤的警消人員受到重傷,而肇事者又毫無悔意,才會引起公憤。其間除了酒駕問題之外,還有警消在執勤現場或是處理車禍現場的安全問題。新北市議員在事發後就大力抨擊警方在第一時間未善盡周邊警戒之責,而且未將肇事者依現行犯移送而逕自放人,顯然警方的處理程序有很大的瑕疵。
警方執勤或是處理車禍等意外事故現場,應有一套標準作業程序。首先應該注意的是值勤人員的人身安全問題,過去曾經發生員警配槍被奪事件,後來才仿效美國採取兩人一組出勤的制度;現在經常發生處理車禍現場卻自身受傷情事,這次賴文莉就是處理事故遭追撞受傷,警方在現場的安全戒護根本就沒有做好,可見警方執勤或處理事故的SOP有待檢討。
而警方逕自放走酒駕肇事者,被認為是法學常識不足。警方因為處理現場事故,在收放之間必須拿捏得宜,否則立即產生法律問題甚至有違法之虞。此案件的肇事者不僅拒絕酒測,還當面向員警嗆聲,警方連筆錄也沒作,抽血後就放他離去。無論是從妨害公務或是撞傷執勤員警的角度看,他都是現行犯,為何沒有移送?可見現場處理的三重警分局員警的確是法律常識不足。
值得探究的是酒駕要不要重罰?從九四年到九六年間,平均每年有六百人喪命於酒駕肇事者,包括喝酒開車肇事者和無辜被酒駕撞死者,由於當時的罰則是三萬元,立委認為罰得太輕,產生不了嚇阻作用。後來才修改刑法提高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酒測值也從○點二五降為○點一五,果然許多上班族晚上應酬就不敢再開車了。
但是酒駕事故仍然普遍,據統計,去年因酒駕死亡的人數達四一九人,受傷一五四人,可見刑法修正之後,因酒駕死傷的人數雖有下降,但降幅並不太大,顯見刑罰加重之後沒有收到預期效果,刑罰是否需要再修改應再討論。尤其這起事故發生後,民眾齊聲怒吼,的確需要適度回應。
酒駕事故造成當事人、受害者、雙方家庭極大的傷害,也是社會的嚴重損失,造成社會成本的極高負擔。在國外如果發生車禍事故,肇事者必須負擔巨額的賠償金,甚至一輩子都必須活在車禍的陰影中;瑞士酒駕上路罰款上百萬,加拿大酒駕致人於死可判處無期徒刑,在美國如果多次酒駕再犯可被判謀殺罪。相較之下,台灣的酒駕刑罰確是輕了一些。
酒駕問題在刑法修正之後依然嚴重,確有檢討必要,酒駕在車禍事故中所占比例最高,如去除酒駕因素,車禍事故會減少許多,像這次賴文莉的遺憾事件也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