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香與男友小巽未婚生子,兒子剛滿五歲,由於小巽父母不同意兩人的關係,因此兩人並沒有結婚。小巽從兒子出生後便時常來跟他玩及互動,但是卻不願意幫忙支付兒子的生活費也沒有認領的意願。之前因小香的薪水還可以負擔,因此也沒有太計較,但隨著孩子長大,生活開銷也愈來愈多,小香漸漸開始無法負擔兩人的生活費,因此希望小巽可以幫忙支付一些費用,但遭到小巽的拒絕,小香想問她可以跟小巽要求支付兒子的生活費用嗎?
秀蕊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第1065、1066條分別設有以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又「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簡言之,非婚生子女可以經由生父主動認領,或事實上撫育,或強制認領任一種方式,與生父發生法律上父子(女)之關係,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
案例中,小香與男友小巽未婚生子,但小巽未幫忙支付兒子的生活費,亦沒有主動認領兒子的意願,且小巽僅於兒子出生後時常來跟兒子玩及互動,並無支付扶養費用,故亦不發生因撫育事實視為婚生子女之效果。
依前開說明,小香得依強制認領之規定,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訴訟,要求小巽負起其應付之未成年兒子扶養責任。強制認領訴訟,依法專屬子女住在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且得由非婚生子女本人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例如生母不適任時) 提起訴訟。民國九十六年修正時,採血緣客觀真實主義,因此刪除認領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規定,此外,為了讓非婚生子認祖歸宗,維護其權益,並增訂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仍得向生父之繼承人:或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強制認領訴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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