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家4口洗錢案 更一審全判有罪

 |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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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前總統陳水扁已因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買官案,合併十七年六月發監服刑,由於原審都未論扁珍的洗錢罪,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進行更一審,高院昨天依洗錢罪判處扁珍各二年徒刑,至於陳致中、黃睿靚夫婦涉犯的洗錢罪,刑度與二審相同,但併科罰金銳減到不到五百萬元,其中,黃睿靚一樣獲得附條件緩刑四年,緩刑條件應支付國庫的金額也從一審的二億元,大幅降為一千萬元。

合議庭判決指出,在國務費認定無罪,不發生犯罪不法所得的前提下,扁珍涉犯的洗錢罪僅剩龍潭購地案的洗錢行為,扁珍只判併科最上限的三百萬元罰金。

判決指出,扁與家人共謀於國外洗錢,從重判處扁二年徒刑。吳淑珍身為第一夫人,竟利用金融工具反覆匯洗,一樣與扁判處二年徒刑。

有關扁家子媳部分,合議庭認為陳致中、黃睿靚二人為協助父母切斷犯罪所得,以跨國掛名公司設立海外帳戶,判處陳致中一年二月,黃睿靚,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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