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苗栗地院院長八年前在台灣高等法院時,因疏忽未替被告提起上訴,導致未經案件確定即發監執行,因而請辭;十四年前偵辦東海之狼檢察官草率辦案,導致冤獄。
日昨傳出桃園地院書記官,涉嫌八年來隱藏百餘件刑案卷宗,未送上訴、抗告或執行,被查出後已確定至少有五件過了行刑權時效,雖然有判決但檢察官不得執行,書記官記兩大過免職,院長也因發生重大疏失而口頭請辭。
昨天報載,板橋地檢署檢官在執行無期徒刑案時,未發覺高等法院未依職權替被告提起上訴,誤認判決確定,被記小過。
連續發生司法疏失事件,一個月內有兩個地方法院院長請辭,恐怕隱藏的系統性風險大得令人無法想像,恐怕監察院、司法院等單位,該好好思考問題的嚴重性,該辦的辦、該查的查。
我認為,司法單位之所以不斷在行政程序出包,一來是給予法官、檢察官的行政裁量權過大,但相對的稽核制度太過薄弱,二來司法系統的查核、政風單位說穿了是球員兼裁判,由內部人員兼任(例如卷宗出包事件,該書記官就兼任查核股長),因此,從制度加強外部稽查作業流程的風險控管,避免球員兼裁判,才可能杜絕疏失。
此外,不僅是司法系統如此,醫療、軍警、高等教育、國營事業等由內部自我管理審查稽核,不讓外人插手、干預的高度專業,而且壟斷的領域,其實都有球員兼裁判的制度設計盲點。
政府要如何兼顧尊重專業,又能強化制度的風險控管與稽核,是杜絕疏失、不法情事的關鍵,在此之前,不能讓各領域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繼續,應該盡快檢討改善。
程軻(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