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會勸募修法 改依公勸條例

 |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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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紅十字會日本賑災撥款進度引發質疑,內政部昨天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明訂紅十字會向國內外辦理勸募,須與一般團體同樣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範,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後,才可辦理勸募。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在民國四十三年制訂公布,六十年未做深入檢討,社會司長黃碧霞表示,這次幾近全盤實質修訂,並以《公益勸募條例》精神為基礎。

黃碧霞指出,原本《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自主發起勸募,不須主管機關許可,未來勸募許可、勸募年限、使用規定及徵信機制,都須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

內政部研議中的《公益勸募條例》規範勸募執行年限,傾向一般災害善款執行年限三年,必要可延長二年;重大災害年限五年,必要可延長三年。若最後通過公布施行,紅十字會依法也將依循。

修法也明訂「平時災害救護」及「戰時隨軍修護」兩專章,將紅十字會人道救援工作明確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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