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提前清償 違約金須個別磋商

 |20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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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吸引消費者上門,銀行推出低利貸款時,多未告知「提前清償」要收違約金,而消費者在貸款時,也未仔細閱讀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此規定不甚了解,等到想提前清償時才知道,因而形成消費糾紛。為此,行政院消保會邀集相關單位協商,決修正授信準則,規定提前清償貸款,違約金未經個別磋商,銀行不得收取。

消保會指出,所謂低利率,實際上可能只在貸款期限之前幾年,或是只在前半年,消費者一旦想在貸款期限前還款,銀行就會收取一筆為數不少的提前清償違約金。但消費者在貸款時,多半未注意此細節,也不知道提前清償必須負擔違約金。
消保會認為,提前清償違約金屬重要消費資訊,除應用顯著字體表明,以達提醒

之效外,如能以個別磋商方式,更能彰顯對消費者選擇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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